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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招制度改革的几点看法

1998-06-10 来源:光明日报 尤建新 我有话说

普通高校的招生不只是高校的事情,也涉及到千家万户,关系到全社会的发展和稳定。因此,在进行普通高校招生制度改革的过程中,必须从有助于加快培养我国社会主义事业建设人才的角度出发来处理好改革、发展与稳定的关系。

对于这些普通高校招生制度的改革,人们最关注的主要有招生政策、招生录取的依据、保送生制度、高校的招生自主权等问题。笔者就上述这些问题谈谈自己的看法。

普通高校招生政策改革是一项系统工程

笔者认为,在建立和完善我国高等教育的新体制的过程中,普通高校招生制度的改革势在必行,各地的招生政策也因各地区具体情况不同而必然存在差异。但是,改革必须有助于我国社会主义建设人才的培养和我国高等教育事业的发展,存在差异也应有助于地区的社会经济和文化的发展,符合广大考生和高校的利益,不应该形成新的不公平、不公正和地区保护,损害考生和高校的利益,阻碍我国高等教育改革的进程。因此,各地在普通高校招生政策改革方面要树立全国一盘棋的思想,相互之间政策的差异应该有个适度,并且要能够清楚明确地对存在差异的地方作出说明。为了让考生和各普通高校能够充分理解招生政策的具体内容,对招生形势和招生工作有足够的估计和准备,各地的招生政策应在招生工作开展前半年就予以公布。

普通高校招生录取的依据应是考生的全面素质

目前,普通高校招生录取的主要依据是考生的高考成绩,参考考生的特长、会考成绩等。会考成绩在招生录取时应具有多大参考价值,是前几年一直争论的焦点。表面上看似乎打破了高考“一锤定音制”但实质上是把会考变相看成了第一次高考,仍在高考和会考的几个类同科目中做“分数”游戏,没有反映出考生的综合素质。

笔者建议,普通高校招生可以根据考生的高考成绩和学校对其在高中阶段的综合评定相结合进行录取,从而推动中学教育从应试教育向全面素质教育的转变。另外,会考是水平考试,仅作为能否参加高考的依据,没有必要去改变其功能。如:

高中阶段的综合评定

怎么才能反映考生的全面素质呢?高考成绩以及高中阶段的学习成绩都仅仅是考生素质的一个方面,不能反映考生的全面素质,因而中学对考生在高中阶段的综合评定是很重要的。如何进行这种综合评定以及如何在普通高校招生录取时进行参考呢?笔者认为,中学对其毕业生应从德智体全面进行评定,评定的结果可以模糊化一些,也可划几个等第。如果能恰当地对每一位毕业生作出综合评定,以及这种评定是否划出等第等问题,尚可进一步商榷。中学应在高考报名前公布每一位考生的综合评定结果,并报地区招办备案。各高校也必须在同一时段内公布其招生录取方案,其中应包括在录取时对中学作出的综合评定结果的参考方法。

笔者相信,只有当普通高校招生录取的依据多元化后,才能淡化中学教育中的“高考指挥棒”作用,抹平应试教育的痕迹,推动全面素质教育的发展。

高校自主招生应符合高校和考生双方的利益

无论是考生和考生家长,还是普通高校,都很关切高校自主招生中的自主权限和公正性。

笔者认为,在符合公正、公平和教育部的有关规定前提下,普通高校有权自主确定学杂费收费标准和招生录取办法。但需报教委有关部门批准和备案。如前所述,高校在招生时可将高考成绩与中学给予考生的综合评定相结合来考虑是否录取。这种对考生全面素质的考虑也应有个原则,并且应在高考报名前就予以公开公布,以便让考生能充分了解每个高校的招生录取标准。所以,普通高校招生自主权的确立,要有助于高等教育的健康发展,满足高校和考生双方利益的要求。

(上海同济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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